高峰财经网
您当前的位置:高峰财经网资讯正文

证监会发布关于立异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组织的布告

文/责任编辑NO。许安怡02162020-05-01 00:47:35  查看次数:5012  
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契合下列规范之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自主研制、世界抢先技能,科学技能立异才能较强,同职业竞赛中处于相对优势位置。

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发布《关于立异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组织的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契合下列规范之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自主研制、世界抢先技能,科学技能立异才能较强,同职业竞赛中处于相对优势位置。没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请求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触及用汇的事项构成计划,报我国证监会。

以下是全文:

关于立异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 相关组织的布告

为进一步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展开立异企业 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据试点若干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18〕 21 号,以下简称《告诉》),为有志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立异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提 供途径,促进立异创业,进步上市公司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布告 如下:

一、红筹企业请求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据,适用《告诉》 《试点立异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据并上市监管作业施行 方法》(证监会布告〔2018〕13 号)等规则。其间,已境外上市 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契合下列规范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000 亿元人民币;

(二)市值 200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自主研制、世界领 先技能,科学技能立异才能较强,同职业竞赛中处于相对优势位置。

二、存在协议操控架构的红筹企业请求发行股票,我国证监 会受理相关请求后,将寻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践从事事务的国 务院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展变革委、商务部定见,依法依规处 理。

三、没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请求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触及用汇的事项构成计划,报我国证监会,由中 国证监会寻求相关主管部门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