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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分持续施行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文/责任编辑。王凤仪07682020-03-25 12:54:50  查看次数:843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16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布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含自用和租借)或承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布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送一种运营事务,为工农业生产、流转、进出口和居民生活供给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施独立核算、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送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布告所称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同一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首要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材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备。

本布告所称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工作、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产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布告规则的减税规模,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布告印发之日前已交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许予以交还。

五、纳税人享用本布告规则的减税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处证明、租借协议等材料留存备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