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鲸TMT频道12月30日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能有限公司等损害商标权胶葛一案进行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定小米通讯公司承当1200万元损害补偿职责,并承当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103767元。
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补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当连带职责。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产品出售方,承当中止出售的职责,因具有合法来历,不承当补偿职责。
判定书显现,本案原告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响警报器”等产品上注册了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其申述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合计十款产品上、出售网页中运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申述讼,建议总计7800万元的补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